(2016)鲁0306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胡继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滕州市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稀料8万余元。2、自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章丘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稀料4万余元。3、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没有��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青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稀料13000元。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系自首;2、被告人张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约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6万元。本案系周村区某某镇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移交,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艳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 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