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上诉人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斗一到庭接受了询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旭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驳回其起诉,应向约定仲裁的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向张北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双方的纠纷为合同效力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以及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分章规定的立法精神,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虽然有联系,但毕竟还是相对独立的合同内容,不能将合同履行的仲裁约定范围扩大到合同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由此可见,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是要求严格界定的,超范围仲裁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张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旭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该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效力问题应当视为合同是否履行及如何履行的范围之内。上诉人主张合同的履行适用仲裁条款,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应适用该条款。上诉人对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 洁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梁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