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日球与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日球,茂名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日球,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寿强,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夏,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再审申请人张日球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日球申请再审称:(一)2014年1月8日张日球入住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10时29分检查宫口开1cm,10时43分就最后诊断张日球活跃期停滞。此诊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因电脑系统问题导致病历中显示的最后诊断的时间有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伪造病历。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仅对张日球的宫口做过一次检查,并非病历中记载的做过多次检查。据此,请求再审。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提交意见称:张日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张日球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以下问题:(一)茂名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二)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是否伪造病历。关于茂名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问题。张日球于2014年1月8日9时入院待产,虽然2014年1月8日张日球的入院记录显示,在其入院不足两小时后即被“最后诊断”为“活跃期停滞”,但在此后1月8日11时20分医患双方的谈话中,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并未提及“活跃期停滞”的诊断。1月9日9时20分张日球宫口开3cm时,茂名市妇幼保健院的诊断仍为“考虑有活跃期停滞倾向”。直至1月9日11时张日球宫口扩张停止超过4小时时,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方诊断为“活跃期停滞”,并在张日球及其丈夫的同意下对张日球行剖宫术。可见,茂名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实际上并未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因此,二审法院未支持张日球关于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违反诊疗规范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是否伪造病历的问题。本案一审期间,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了张日球的病历原件,病历上无涂改痕迹。张日球虽主张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伪造病历,但其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病历的真伪及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张日球关于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伪造病历的主张,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日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日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志坚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