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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海波与孙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波,孙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龚海波,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孙嘉,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海波与被执行人孙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孙嘉立即付给龚海波30000元,该款申请人已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被执行人孙嘉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给申请人米清鸿20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龚海波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陈文杰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