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谭艳、杨希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4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谭艳,杨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路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何琴,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谭艳,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希金,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艳、杨希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艳、杨希金支付本金及手续费154821.72元、利息、滞纳金、受理费、公告费等暂计213655.24元、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310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本院查封了谭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粤A×××××号小型汽车共二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现未能处理。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