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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刘颖、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刘颖,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汪卫红,李小斌,李昂,李彦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特3号。负责人:周利,该行行长。被告:刘颖。被告: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硚口公园3号。法定代表人:汪卫红。被告: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民族街三义巷31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被告:汪卫红。被告:李小斌。被告:李昂。被告:李彦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刘颖、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汪卫红、李小斌、李昂、李彦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颖、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汪卫红、李小斌、李昂、李彦昆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颖、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汪卫红、李小斌、李昂、李彦昆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