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素敏诉卢春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芦×,王×2,王×3,王×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269号原告王×1,女,1966年6月4日出生。被告芦×,女,1931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王×2,女,64岁。被告王×3,男,61岁。被告王×4,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芦××、王×2、王×3、王×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