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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素敏诉卢春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芦×,王×2,王×3,王×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269号原告王×1,女,1966年6月4日出生。被告芦×,女,1931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王×2,女,64岁。被告王×3,男,61岁。被告王×4,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芦××、王×2、王×3、王×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