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恢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66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赤岗社区赤岗富马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6665317-4。法定代表人:郑连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继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宴岗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4917148-5。法定代表人:甑小燕。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经评估,上述财产的评估价为257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