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丽与王小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98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小龙,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丽与被执行人王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