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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6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执行标的2444402.2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6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露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