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劳永丰,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3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代表人:郑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6946-3。法定代表人:劳永丰。被执行人:劳永丰,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金君,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劳时塑胶有限公司、劳永丰、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6837921.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一时难以变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