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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国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35号罪犯林国荣,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910.1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国荣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三年十一月至二O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O一三、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国荣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600元,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执行,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林国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国荣减刑考核期内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其有财产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悔改表现不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