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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5号李晚昌与黄国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晚昌,黄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晚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35。被执行人黄国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6。原告李晚昌诉被告黄国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国才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予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工商等单位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才名下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车牌号为粤E×××××的摩托车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集体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本案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黄国才的收入,但该村集体组织暂未反馈相关信息。对于上述粤E×××××的摩托车,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8日对其实施登记查封,但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晚昌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国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晚���在本院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