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李付平与蔡圣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平,蔡圣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5783号原告李付平(又名李俊领),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蔡圣奇,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付平诉被告蔡圣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付平、被告蔡圣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付平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在被告承建的裴桥镇上河城市花园工地干钢筋工程活,被告在2014年5月1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3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欠款。诉请判令被告蔡圣奇偿还所欠工资款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蔡圣奇辩称,欠原告钢筋制作工资35000元属实,因工程发包方一直未能给付工程款,暂无能力对原告进行清偿。原告李付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甲方为蔡圣���、乙方为李俊领《建筑工程协议书》一份;2、落款日期2014年5月1日、署名蔡圣奇,内容为“今日欠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欠条一份,证据1、2证明原告承包被告钢筋工程,被告下欠工资款35000元的情况。被告蔡圣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时,被告蔡圣奇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所证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李付平承包被告蔡圣奇承建的永城市裴桥镇上河城市花园工地钢筋工程。后经双方核算,被告蔡圣奇欠原告钢筋制作工资35000元,2014年5月1日,被告蔡圣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清偿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平承包被告蔡圣奇钢筋工程,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经核算,被告蔡圣奇为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35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蔡圣奇偿还欠款35000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蔡圣奇偿付原告李付平工资款3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蔡圣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