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卫宏与被执行人郑云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卫宏,郑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宁卫宏。被执行人:郑云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卫宏与被执行人郑云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移除位于阳曲县泥屯镇归朝村原下河废弃水池及水池附近荒滩范围内西边的26棵杨树及东北边26棵杨树。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00元,以上共计175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处理,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