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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德金与邝于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7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金,邝于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罗德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邝于蓝,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罗德金诉被告邝于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德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罗德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付),由原告罗德金承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