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德金与邝于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7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金,邝于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罗德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邝于蓝,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罗德金诉被告邝于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德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罗德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付),由原告罗德金承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