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4年5月15日被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xxx省道往渔门镇高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永兴镇湾塘村路段时,撞在公路边的护栏上,沙某某摔倒在旁边的芒果地内。群众周某某路过此处发现后电话报警,盐边县公安局渔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沙某某当场查获。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以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后果严重,现已知错;自己家庭困难,家人需其照顾,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某系盐边县渔门镇高坪村护林组村民。2016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盐边县永兴镇六合村桐子湾组31号李某某家与李某某饮酒后,于次日6时许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xxx省道往渔门镇高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永兴镇湾塘村路段(Sxxx省道647km+800m)处时,因被告人沙某某操作不当侧翻在北面公路旁的护栏上,被告人沙某某摔倒在旁边的芒果地内。群众周某某路过此处发现后电话报警,盐边县公安局渔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被告人沙某某送往盐边县中医院并依法提取了血液样本。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杨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前科材料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兴发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兴法司鉴所[2016]酒鉴字第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明知国家法律禁止酒后驾车,仍故意在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车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应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盛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