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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王金法、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012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王金法、XX、王金花、潘连云、俞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505.5元、执行费226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已王金法、XX、潘连云、俞小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案,涉及执行标的近亿元,在执行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法、潘连云、俞小平、XX名下的房产及XX、王金花名下的车辆,房产因涉及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车辆因无法找到而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富阳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将六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控六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