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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姜中海与周金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海,周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姜中海。被执行人周金榜。申请执行人姜中海与被执行人周金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10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10000元未执行。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