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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杨凯与熊少春、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熊少春,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凯。被执行人熊少春。被执行人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号。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熊少春、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执字第07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凯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3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熊少春、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熊少春、西安雁塔高考补习学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杨凯未受偿1023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