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60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其,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09月0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