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明诉周三妹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明,周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三妹,女,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七弟(系周三妹丈夫),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周明因与被上诉人周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6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三妹的上诉。本院认为,周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元,本院准予上诉人周明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潘春霞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