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案由:罚金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