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景雄雄、景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斌,景雄雄,景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83号申请人张建斌,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雄雄,男,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东红,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张建斌与景雄雄、景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景雄雄偿还张建斌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2、景东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景雄雄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景雄雄承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景雄雄、景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景雄雄、景东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但被执行人景雄雄、景东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景雄雄、景东红名下有房产,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景雄雄、景东红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待评估、拍卖偿还债务。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