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福贵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贵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男,1975年5月5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信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1、2015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去到信宜市白石镇坳头番上村8号陈某(身份号码)住宅处,用螺丝刀撬开房屋侧门挂锁进入屋内,并在一楼的一间卧室内用螺丝刀撬开木柜门,盗得现金约人民币15000元。2、2015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去到高州市深镇镇横溪木丽村7号姚某2(身份号码)住宅处,用螺丝刀撬开房屋侧门挂锁进入屋内,在二楼的一间卧室内用螺丝刀撬开衣柜门,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3、2015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粤H×××××的小轿车去到信宜市白石镇细寨大冲村79号伍某2住宅附近,在伍某2屋前找到一块木板,利用该木板从屋后山坡搭接到房屋的楼顶,准备通过木板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入户盗窃三次(一次未遂),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在盗得被害人陈某、姚某1的人民币共21000元后,于2015年11月27日到信宜市城北港成二手车行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大地牌RX6400银色旧小车,该车牌号粤H×××××,登记所有人姜某。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购到该车后一直没有转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小车、螺丝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证人伍某1、姜某的证言、被害人伍某2、陈某、姚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信宜市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信息资料、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犯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用赃款购买的小车,属于违法所得,处理价款应依法退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的粤H×××××大地牌银色小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姜汉森姜某甲)予以没收,处理价款后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陈成杰陈某某、姚福群姚某某,超出部分上缴国库。三、对扣押被告人陈福贵陈某甲的螺丝刀2把、望远镜1副、手提包1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