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四川胜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胜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69号申请人四川胜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兰家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艳梅,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金富,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四川胜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呼伦贝尔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胜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作出(2016)内078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769064元,诉讼费14476.5元,共计2783540.5元,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承诺从每月给付牙克石法院100万中按月支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