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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323号原告:陈秀霞,女,1966年5月4日出生。被告:陈秀珍,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霞与被告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陈秀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秀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七千四百元,由陈秀霞负担。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