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贾振文与王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文,王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贾振文,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王景生,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贾振文与王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决定私下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6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翼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