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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成与卢小建、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卢小建,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冯成。被执行人卢小建。被执行人卢玲。申请执行人冯成与被执行人卢小建、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卢小建偿还冯成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2.8万元,合计26.8万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4月29日前偿还2万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偿还2万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7.8万元。二、如卢小建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卢小建需另行承担上述款项中所有未履行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自卢小建违约之日起,冯成可就上述款项中所有未给付部分以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卢玲对被告卢小建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其他任何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89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15元,由冯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2.8万元,合计26.8万元,案件���理费289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15元,执行费347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解决案件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苏F×××××福克斯牌汽车一辆已过户,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查封本案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卢玲位于如城街道盛世华庭118幢E3室的房产一套,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