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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允强申请李春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强,赵喜军,李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允强,男,汉族,1964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喜军,男,汉族,1976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允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喜军、李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号民初35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喜军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喜军房产一处。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