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0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冬梅诉被告闫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冬梅,闫召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052号原告:付冬梅,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闫召生,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冬梅诉被告闫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冬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洪昌审 判 员  陈凤阳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明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