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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2015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金福贷款公司,爬窗进入到二楼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抽屉内的一部苹果牌6s手机、黑色手包一个、若干档案袋盗走,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所盗手机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缴并返还被害人;被盗文件被其遗弃,后部分文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一定的间接经济损失。经估价,被盗苹果牌6s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朱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周某的证言4、丢失报告;5、估价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8、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实表现;9、估价鉴定意见;10、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返还文件物品清单;11、情况说明;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羁押抵刑日数1日)。三、继续追缴赃物,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全忠审 判 员  程艳丽人民陪审员  康素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