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877号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汤路六孔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486241X4。法定代表人刘文献,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200228040630。法定代表人张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