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2民初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黄光幸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幸,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726号之一原告黄光幸,男,1972年3月11日生,壮族,广西大化县人,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黄静,女,1969年1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黄光幸与被告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0月28日,原告黄光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幸在诉讼过程中,以目前无法联系被告黄静、也无法取得被告黄静的具体居住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光幸负担。审 判 长 莫营和审 判 员 费树燕人民陪审员 高厚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代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