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洪年与孙惠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年,孙惠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5223号原告:孙洪年,男,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振华毛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珍(原告之妻),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孙惠芝,女,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东区富民路大五金经营部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峰(被告之夫),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粮食局塑料加工厂退休职工,住。原告孙洪年与被告孙惠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洪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郑庄子大街92号11号楼2门房屋;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原告念及手足之情,将自己承租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郑庄子大街92号11号楼2门房屋让其居住,现因原告年迈多病,一家三口生活困难,已无力支付在外租房的费用,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孙惠芝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居住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系原棉五一宿舍455号平房改造取得的,原平房系棉纺厂分配给原、被告之父的,在取得涉诉房屋时棉五要求外单位人员支付集资款才给付上述房屋。原告的单位不给出资,集资款是被告之夫郭春峰出的。自1987年取得该房屋后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被告、被告的爱人、被告的女儿和儿子四口人,房租、水电费也都是被告缴纳的。原、被告父亲去世后,棉纺厂是对全户籍五口人分配涉诉房屋,不是分配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郑庄子大街92号11排2号房屋为企业自管产房屋,由天津天纺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房管站为甲方(出租方),孙洪年为乙方(承租方),订立承租合同。2007年涉诉房屋确定为拆迁范围,房管站不再收取房屋使用费。原告提供2016年8月1日由天津天纺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房管站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座落在河东区郑庄子大街92号11号楼2号,此房2007年拆迁前由孙洪年承租。”被告提供2016年8月25日由天津天纺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房管站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坐落在河东区郑庄子大街92号11号楼2号,1987年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拆迁前,由孙惠芝交此房租。”经被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至天津天纺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房管站了解涉诉房屋租赁情况,该站工作人员说明原、被告之父原系棉纺五厂职工,涉诉房屋系棉纺五厂企业产房屋。最早系棉纺五厂分配给原、被告之父的平房,平房拆迁后于1987年分配涉诉房屋。1987年并无租赁合同,每户房屋有一个租赁卡片,1987年所登记涉诉房屋租赁卡为户主孙洪年、妹孙惠芝、妹夫郭春峰、外甥女郭坤、外甥郭鹏,共五口人,小二楼,两间居室。1989年开始办理承租合同,确立承租人的原则为一般情况立棉纺五厂职工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方便单位自工资中扣减房租。由于该户中已没有棉纺五厂职工,就直接写户主。对于户籍成员的确定也是由承租人自己提供的户口本确定的。企业分配房屋是按户分配,并未具体到个人。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系棉纺五厂企业产自管房屋,其分配房屋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第二次庭审中经询原告本人称涉诉房屋原系原、被告之父承租,且无法回忆涉诉房屋的取得过程,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天纺公司房管站工作人员介绍孙洪年取得涉诉房屋并非基于棉纺五厂对其个人的分配,而是由于原、被告之父曾为棉纺五厂职工,原棉纺五厂所分配的平房拆迁后置换取得涉诉房屋。且企业分配房屋的原则为以户籍成员人数按户分配,并确立棉纺五厂职工为承租人的原则。对于非棉纺五厂职工,采用户主为承租人的方式。涉诉房屋之所以确立原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系因为孙洪年在户籍登记中为户主。而在1987年企业登记中孙惠芝一家四口均在所登记的户籍成员内,且涉诉房屋一直由被告孙惠芝缴纳房屋租金,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腾房的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洪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孙洪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