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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梁秀球与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球,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6110号原告梁秀球,女,1986年12月9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被告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418272-1,住所地无锡市旺庄工业配套区二期B-15-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胡荣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球与被告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秀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球撤回对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檬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