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屏园与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屏园,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韦屏园,女,1985年4月23日生,毛南族,广西桂林市人,现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旭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屏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韦屏园申请执行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16)桂0203执1172号一案,终结执行。审判长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