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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陈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国,陈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3号原告:王永国,男,1963年4月21日生。被告:陈汉珍,女,1962年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鲁毅,湖北邦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国与被告陈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国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