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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树华与文笑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华,文笑金,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861号原告陈树华,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笑金,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潘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华诉被告文笑金、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服用物业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霞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