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树华与文笑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华,文笑金,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861号原告陈树华,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笑金,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潘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华诉被告文笑金、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服用物业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霞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