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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插花镇板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阜阳市插花镇板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吕XX,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插花镇。被执行人:阜阳市插花镇板桥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7236863-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插花镇板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思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