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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俊与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朱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覃仁秋,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永成。被执行人:朱信发,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俊申请执行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朱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信发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龚竹村乐居·阅湖郡一期3幢3-3-2号房屋;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胜利村五组(宝马北街)峨眉山远地第一城商业中心1幢63号门市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均已设立抵押);并对被执行人朱信发在峨眉山市远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限额冻结200万元。现上述查封房产及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