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877号申请执行人章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准许章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章雨凡随生活,王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贴补婚生女章雨凡生活费350元给申请执行人,至章雨凡独立生活时止。2014年5月至12月的生活费2800元,由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元月30日前给付当年度生活费。章雨凡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半负担,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票结算当年度费用。三、王某的个人财产:挂壁式空调、创维29寸彩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台式电脑各一台,音响一套(包括功放、音箱),电视机柜、梳妆台、办公桌、八仙桌、餐桌各一张,木沙发一套(含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茶几两只),连凳、木椅子各四张,棉被四条,归被执行人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章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王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贴补婚生女章雨凡生活费350元给申请执行人,至章雨凡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苏F×××××开瑞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搬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