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陈式蓬,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峰、陈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营者褚义凯。被执行人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洪良。被执行人陈洪良。被执行人丁水生。被执行人周卫琴。被执行人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良莹,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式蓬,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式蓬。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营者褚玲芬。被执行人褚玲芬。被执行人叶宁。被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顾丽琴。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陈式蓬、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吴度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9000元,并偿付就3000000元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9600元。如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850号房屋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陈式蓬、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创艺沙发配件厂、苏州市天龙塑胶有限公司、陈洪良、丁水生、周卫琴、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尚华家具有限公司、陈式蓬、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美思达沙发厂、褚玲芬、叶宁、李文娟、顾丽琴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7634元。2016年5月24日,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上列义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434330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34330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均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他案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莲相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850号房屋,本案参与分配,得款378582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受偿3785820元后,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