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雪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钟宝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胡雪连,钟宝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组织机构代码85675068-5。诉讼代表人沈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连,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工商户,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贤,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钟宝聪,男,1982年3月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雪连、原审被告钟宝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胡雪连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胡雪连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