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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武霖与祁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霖,祁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656号原告:杨武霖,男,1959年9月9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祁文军,男,1979年5月1日,住古浪县。原告杨武霖与被告祁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霖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杨武霖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永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