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武霖与祁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霖,祁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656号原告:杨武霖,男,1959年9月9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祁文军,男,1979年5月1日,住古浪县。原告杨武霖与被告祁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霖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杨武霖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永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