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康彦军、白肖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彦军,白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25号被执行人康彦军,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现石家庄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白肖东,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党家庄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公诉机关公诉康彦军、白肖东反毒品、非法特有毒品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康彦军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白肖东罚金12000元,康彦军退违法所得11250元,依法依予以追缴;共43250元。本案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彦军、白肖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院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