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斌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斌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斌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并依申请进行评估、拍卖;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