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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牟麦支与马麦色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麦支,马麦色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牟麦支被执行人:马麦色吾申请执行人牟麦支与被执行人马麦色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麦色吾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牟麦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麦色吾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麦色吾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