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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昌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昌旭,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1998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旭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妍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昌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昌旭为窃取他人财物,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华侨医院门诊楼前面,乘无人发觉之机,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法估价)推行盗走。当被告人王昌旭将摩托车推行至医院门口时,被吴某的朋友杨某发现后跟随,至庵埠镇外文村时被杨某与治安队员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审查。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吴某。2、2016年7月3日晚,被告人王昌旭为窃取他人财物,窜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公园,采用撬锁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牌自行车(无法估价),因被公园保安人员发现而未能得逞,被告人王昌旭被当场抓获,后被接报到场民警带回审查。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3、2016年7月31日晚,被告人王昌旭为窃取他人财物,窜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公园,将被害人游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KANGTA牌自行车(无法估价)推行盗走。被告人王昌旭将自行车推行至公园门口时,被公园保安人员发现抓获,后被接报到场民警带回审查。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游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昌旭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王某、游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王昌旭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昌旭的户籍证实,被告人王昌旭的前科材料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旭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昌旭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昌旭实施第二宗盗窃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昌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昌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被行政拘留25日折抵刑期,余刑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燕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