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传良与张红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良,张红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634号原告张传良,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薛永智,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如,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张传良诉被告张红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传良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2.00.00元,减半收取7,251.00元,由原告张传良承担。审 判 员 赵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云 哲 来自